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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
编辑日期:2010-9-10  作者:日博网址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建城[2010]12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

    为更好地开展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切实推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结合《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的贯彻实施,我部对《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指导服务,全面推进创建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对照《标准》和《办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方案,全面推进创建工作。要切实加强对申报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服务及命名后的监督管理。要积极指导已获命名的国家园林城市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建设与管理力度,建设更高水平的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使城市绿地系统分布更均衡、结构更合理、功能更完善、景观更优美,人居生态环境清新舒适、安全宜人。

    二、做好申报组织工作,严格初审把关。要做好国家园林城市申报组织与初审工作。各地要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生态优先、功能完善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工作方案和目标,按照《标准》和《办法》的要求,做好国家园林城市申报工作。

    三、积极开展国家园林县城和城镇创建。要加强对县、镇园林绿化工作的指导服务,积极开展省级园林县城、城镇创建活动。在未出台新的国家园林县城标准和评审办法之前,国家园林县城的申报和评审仍按照《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县城活动的通知》(建城函[2006]4号)执行。建制镇可参照国家园林县城标准和评审办法,申报国家园林城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次推荐的县、镇数量各不超过3个。

     四、加快制(修)订省级创建办法和标准。各地要参照本《标准》和《办法》,尽快制(修)订本地区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创建办法和标准。

    原《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建城[2005]43号)及《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暂行)》(建城[2004]98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城市建设司将及时提供相关指导服务,并进一步完善《办法》和《标准》。

    联系电话:010-58934023

    传真:010-58934690

    附件:1、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2、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

  

附件一
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一、申报
    (一)申报范围
    国家园林城市实行申报制,全国设市城市均可申报。
    (二)城市申报条件
    1、城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国家园林城市创建工作目标及规划,并实施3年以上;
    2、已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进行等级评价并达到Ⅱ级以上(含Ⅱ级);
    3、已开展省级园林城市创建活动的,获省级园林城市称号2年以上;
    4、近3年内未发生破坏园林绿化成果、生态环境保护、城市市政建设、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恶性事件;
    5、城市园林绿化等级评价达到Ⅰ级,且获得国家园林城市命名不少于3年的城市可申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
    (三)申报时间
    国家园林城市评审每两年开展一次,偶数年为申报年,奇数年为评审年。申报城市须在申报年的9月30日前将城市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及遥感测试基础资料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其他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评审年的3月31日。
    (四)申报程序
    1、由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2、城市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连同书面初审意见一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3、直辖市的申报申请由城市人民政府直接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五)申报材料
    1、城市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及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2、城市概况(包括城市基础设施情况、城市环境状况等)及最新批准实施的《城市总体规划》、建成区范围图、城市绿地现状图、设区城市行政区划图。
    3、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说明、城市绿线图及媒体公示说明。
    4、城市园林绿化等级评价达标(Ⅱ级或Ⅱ级以上)自评材料,包括:(1)城市园林绿化等级评价表(详见附表1);(2)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进行自评的综述;(3)遥感测试基础资料(详见附表2)。
    遥感测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组织,并须在评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遥感测试数据处理分析。遥感测试基础资料一经上报,不得更改;特殊情况下确需调整,须报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同意。
    5、对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逐项说明材料及相关附件资料。
    6、国家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技术报告(文字材料及DVD音像片,其中DVD音像片时长不超过12分钟)。
    二、评审
    (一)评审的组织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负责组织建立国家园林城市专家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包括风景园林、市政、规划、住房等方面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国家园林城市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申报城市进行创建指导服务、审查申报材料、实地考查及综合评审。
    国家园林城市专家委员会每个成员原则上只限参加创建指导、材料审查、实地考查和综合评审中的一项工作。
    (二)评审程序
    1、材料审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负责从国家园林城市专家委员会中抽取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和遥感测试基础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2、问卷调查
    对申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城市,须在实地考查前进行问卷调查(详见附表3)。问卷调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组织,由专业社会调查机构具体实施,问卷调查分析报告须在实地考查10天前完成。
    3、实地考查
    经过遥感测试达标的申报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组织专家考查组进行实地考查。实地考查采取既定线路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抽查主要针对遥感测试结果进行,抽查线路及内容由专家组组长确定。
    申报城市至少应在专家考查组抵达前两天,在当地不少于两种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考查组工作时间、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便于考查组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专家考查组须在实地考查结束后一周内,将经考查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的书面考查意见交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
    4、综合评审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负责组织召开国家园林城市综合评审会,从国家园林城市专家委员会中抽取评审委员,对申报城市的创建工作进行综合评审。参加综合评审会的评审委员不少于21人,且为奇数。
    评审委员通过查看申报城市园林绿化等级评价材料、国家园林城市创建申报材料,观看创建工作技术报告DVD音像片,听取实地考查评估意见和综合评议等评审程序,对申报城市进行投票和打分,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实地考查专家组只负责汇报实地考查情况,不参与综合评审的投票打分。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问卷调查综合得分占综合评审得分的40%。
    (三)评审结果公示
    国家园林城市综合评审意见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后,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
    (四)命名通报
    公示结束后,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审核通过的城市进行命名通报。
    三、动态管理
    对已命名的国家园林城市采取“城市自查、省级普查、部级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动态监管。省级普查每5年开展一次,部级抽查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凡抽查合格的,保留“国家园林城市”称号;抽查不合格的,将予以书面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将公告撤销其称号。
 
附表1        
城市园林绿化等级评价表
基  本  情  况
城    市
 
自评等级
 
所在省份
 
行政级别
 
建成区面积
 
城区人口
 
国家或省级园林城市获得时间
 
历史文化名城(城区)获得时间
 
自  评  情  况
评价类型
序号
评价内容
自评结果
综合管理
1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
 
2
城市园林绿化科研能力
 
3
城市园林绿化维护专项资金
 
4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
 
5
城市绿线管理
 
6
城市蓝线管理
 
7
城市园林绿化制度建设
 
8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信息技术应用
 
9
公众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满意率(%)
 
绿地建设
1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2
建成区绿地率(%)
 
3
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人)
 
4
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中乔、灌木所占比率(%)
 
5
城市各城区绿地率最低值(%)
 
6
城市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人)
 
7
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
 
8
万人拥有综合公园指数(个/万人)
 
9
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
 
10
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
 
11
城市公共设施绿地达标率(%)
 
12
城市防护绿地实施率(%)
 
13
生产绿地占建成区面积比率(%)
 
14
城市道路绿地达标率(%)
 
15
大于40hm2 的植物园数量(个)
 
16
林荫停车场推广率(%)
 
17
河道绿化普及率(%)
 
18
受损弃置地生态与景观恢复率(%)
 
 
 
建设管控
1
城市园林绿化综合评价值
 
2
城市公园绿地功能性评价值
 
3
城市公园绿地景观性评价值
 
4
城市公园绿地文化性评价值
 
5
城市道路绿化评价值
 
6
公园管理规范化率(%)
 
7
古树名木保护率(%)
 
8
节约型绿地建设率(%)
 
9
立体绿化推广
 
10
城市“其他绿地”控制
 
11
生物防治推广率(%)
 
12
公园绿地应急避险场所实施率(%)
 
13
水体岸线自然化率(%)
 
14
城市历史风貌保护
 
15
风景名胜区、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与管理
 
生态环境
1
年空气污染指数小于或等于100的天数(天)
 
2
地表水Ⅳ类及以上水体比率(%)
 
3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dB(A)〕
 
4
城市热岛效应强度(℃)
 
5
本地木本植物指数
 
6
生物多样性保护
 
7
城市湿地资源保护
 
市政设施
1
城市容貌评价值
 
2
城市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
 
3
城市污水处理率(%)
 
4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5
城市道路完好率(%)
 
6
城市主干道平峰期平均车速(km/h)
 
  注:
  1、定性项目的自评结果填“满足”或“不满足”,“满足”表示符合相应的等级标准要求;定量项目的自评结果直接填写数据。
  2、“城市园林绿化综合评价值、城市公园绿地功能性评价值、城市公园绿地景观性评价值、城市公园绿地文化性评价值、城市道路绿化评价值、城市容貌评价值”等指标通过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进行评价;由专家组评价时,专家组原则上不少于5人,并至少含1位市政专家;专家组成员按照《标准》要求独立打分,结果取平均值。

城市人民政府(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一、国家园林城市标准指标体系
 
类型
序号
指   标
备注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基本项
提升项
1
综合
管理
1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
*
①按照各级政府职能分工的要求,设立独立的专业管理机构;②依照法律法规有效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
2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维护专项资金
*
①近三年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逐年增加;②政府财政预算中专门列项“城市园林绿化维护资金”,切实保障园林绿化日常维修养护及相关人员经费,并逐年增加。
-
3
城市园林绿化科研能力
*
①具有以城市园林绿化研究、成果推广和科普宣传为主要工作内容的研究机构;②近三年(含申报年)有园林科研项目在实际应用中得到推广。
-
4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具有相关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经政府批准实施,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之相协调。
-
5
城市绿线管理
*
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制制度,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要求划定绿线,并在至少两种以上的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
6
城市蓝线管理
*
划定城市蓝线,蓝线的管理和实施符合《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的规定。
-
7
城市园林绿化制度建设
*
绿线管理、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养护管理、公示制度及控制大树移栽、防止外来物种入侵、义务植树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
8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信息技术应用
*
①已建立城市园林绿化数字化信息库、信息发布与社会服务信息共享平台;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实施动态监管;③保障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
9
公众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满意率(%)
*
≥80%
≥90%
2
绿地
建设
1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
≥36%
≥40%
2
建成区绿地率(%)
*
≥31%
≥35%
3
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人均建设用地小于80㎡的城市
*
≥7.50㎡/人
≥9.50㎡/人
人均建设用地80~100㎡的城市
≥8.00㎡/人
≥10.00㎡/人
人均建设用地大于100㎡的城市
≥9.00㎡/人
≥11.00㎡/人
4
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中乔、灌木所占比率(%)
*
≥60%
≥70%
5
城市各城区绿地率最低值
*
≥25%
-
6
城市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
*
≥5.00㎡/人
-
7
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
*
≥70%
≥90%
8
万人拥有综合公园指数
*
≥0.06
≥0.07
9
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
*
≥95%
100%
10
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
*
≥95%
100%
11
城市公共设施绿地达标率(%)
*
≥95%
-
12
城市防护绿地实施率(%)
*
≥80%
≥90%
13
生产绿地占建成区面积比率(%)
*
≥2%
-
14
城市道路绿地达标率(%)
*
≥80%
-
15
大于40hm² 的植物园数量
*
≥1.00
-
16
林荫停车场推广率(%)
*
≥60%
-
17
河道绿化普及率(%)
*
≥80%
-
18
受损弃置地生态与景观恢复率(%)
*
≥80%
-
 
3
建设
管控
1
城市园林绿化综合评价值
*
≥8.00
≥9.00
2
城市公园绿地功能性评价值
*
≥8.00
≥9.00
3
城市公园绿地景观性评价值
*
≥8.00
≥9.00
4
城市公园绿地文化性评价值
*
≥8.00
≥9.00
5
城市道路绿化评价值
*
≥8.00
≥9.00
6
公园管理规范化率(%)
*
≥90%
≥95%
7
古树名木保护率(%)
*
≥95%
100%
8
节约型绿地建设率(%)
*
≥60%
≥80%
9
立体绿化推广
*
已制定立体绿化推广的鼓励政策、技术措施和实施方案,且实施效果明显。
-
10
城市“其他绿地”控制
*
①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求,建立城乡一体的绿地系统;②城市郊野公园、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等“其他绿地”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
11
生物防治推广率(%)
*
≥50%
 
12
公园绿地应急避险场所实施率(%)
*
≥70%
-
13
水体岸线自然化率(%)
*
≥80%
-
14
城市历史风貌保护
*
①已划定城市紫线,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或城市历史风貌保护规划,经过审批,实施效果良好;②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得到有效保护。
-
15
风景名胜区、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与管理
*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或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或自然遗产严格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管理。
-
 
 
 
 
4
生态环境
1
年空气污染指数小于或等于100的天数
*
≥240天
≥300天
2
地表水Ⅳ类及以上水体比率(%)
*
≥50%
地表水达标率100%,且市区内无IV类以下水体
3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
≤56.00dB(A)
≤54.00dB(A)
4
城市热岛效应强度
*
≤3.0℃
≤2.5℃
5
本地木本植物指数
*
≥0.80
≥0.90
6
生物多样性保护
*
①已完成不小于城市市域范围的生物物种资源普查;②已制定《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和实施措施。
-
7
城市湿地资源保护
*
①已完成城市规划区内的湿地资源普查;②已制定城市湿地资源保护规划和实施措施。
-
5
节能减排
1
北方采暖地区住宅供热计量收费比例(%)
 
≥25%
≥35%
2
节能建筑比例(%)
 
严寒及寒冷地区≥40%
夏热冬冷地区≥35%
夏热冬暖地区≥30%
严寒及寒冷地区≥50%夏热冬冷地区≥45%
夏热冬暖地区≥40%
3
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
 
-
≥10%
4
单位GDP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千克/万元)
 
-
≤25
5
城市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
≥80%
6
城市再生水利用率(%)
 
-
≥30%
 
 
 
6
市政
设施
1
城市容貌评价值
*
≥8.00
≥9.00
2
城市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
*
≥99%
100%
3
城市污水处理率(%)
*
≥80%,且不低于申报年全国设市城市平均值
≥90%,且不低于申报年全国设市城市平均值
4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80%,且不低于申报年全国设市城市平均值
≥90%,且不低于申报年全国设市城市平均值
5
城市道路完好率(%)
*
≥95%
≥98%
6
城市主干道平峰期平均车速
*
≥35.00km/h
≥40.00km/h
7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
 
城市地下管网、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档案健全,运行管理制度完善,监管到位,城市安全运行得到保障。
-
8
城市排水
 
-
 
城市建成区实施雨污分流,雨水收集、排放系统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规定的高限建设;有专门的排水设施管理机构和专项维护资金保障。
 
9
城市景观照明控制
 
-
除体育场、建筑工地和道路照明等功能性照明外,所有室外公共活动空间或景物的夜间照明严格按照《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进行设计,被照对象照度、亮度、照明均匀度、照明功率密度(LPD)及限制光污染指标等均达到规范要求。
7
人居环境
 
1
社区配套设施建设
 
社区教育、医疗、体育、文化、便民服务、公厕等各类设施配套齐全。
-
2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
 
建成区内基本消除棚户区,居民得到妥善安置,实施物业管理。制定城中村改造规划并按规划实施。
-
3
林荫路推广率(%)
 
≥70%
≥85%
4
绿色交通出行分担率(%)
 
-
≥70%
5
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建设
 
-
制定专项规划,并经批准实施,建成较为完善的步行、自行车专用道和公用自行车租用系统。
8
社会保障
1
住房保障率(%)
 
≥80%
≥85%
2
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完成率(%)
 
≥100%
-
3
无障碍设施建设
 
主要道路、公园、公共建筑等公共场所设有无障碍设施,其管理、使用情况良好。
-
4
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率(%)
 
-
≥90%
5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
最低生活保障线高于本省(自治区)同类城市平均水平,实现应保尽保,正常发放。
  注:
  1、国家园林城市须满足全部基本项的要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须同时满足所有基本项和提升项的要求。
  2、表格“备注”栏中标注有“*”的,表示该指标来自《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其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均与《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一致。
 
 
    二、国家园林城市否决项
    (一)尚未编制(或修编)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或未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要求划定绿线,并在至少两种以上的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二)建成区绿地率不达标;
    (三)城市污水处理率不达标;
    (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达标;
    (五)城市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不达标;
    (六)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达标;
    (七)林荫路推广率不达标。
    (一)至(四)项为国家园林城市否决项,(一)至(七)项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否决项。
    三、部分指标解释
    1供热计量收费比例(%)
    指标解释:指建成区内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住宅建筑面积占集中供热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计算方法:供热计量收费比例=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集中供热住宅总建筑面积(平方米)×100%
    数据来源:城市建设部门
    2、节能建筑比例(%)
    指标解释:指建成区内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面积占建成区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计算方法:节能建筑比例=建成区内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面积(平方米)÷建成区内建筑总面积(平方米)×100%
    数据来源:城市建设部门
    3、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
    指标解释:指可再生能源在城市能源结构中所占比例。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计算方法: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可再生能源使用量(吨标准煤)÷城市能源消费总量(吨标准煤)×100%
    数据来源:发展改革部门
    4单位GDP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千克/万元)
    指标解释:指创造单位国内生产总值所排放的工业固体废物量。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指企业将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排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场所以外的量。不包括矿山开采的剥离废石和掘进废石(煤矸石和呈酸性或碱性的废石除外)。
    计算方法:单位GDP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千克/万元)=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千克)÷国内生产总值(万元)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5城市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指标解释:指城市工业废水排放达标量占城市工业废水排放量的百分比。
    计算方法:城市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城市工业废水排放达标量(万吨)÷城市工业废水排放量(万吨)×100%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6城市再生水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城市污水再生利用量与城市污水排放量的比率。
    计算方法:城市再生水利用率=城市污水再生利用量(万吨)÷城市污水排放量(万吨)×100%
    数据来源:城市建设、发展改革部门
    7林荫路推广率(%)
    指标解释: 指城市达到林荫路标准的人行道、自行车道长度占人行道、自行车道总长度的百分比。林荫路指绿化覆盖率达到90%以上的人行道、自行车道。
    计算方法:林荫路推广率=达到林荫路标准的人行道、自行车道长度(千米)÷人行道、自行车道总长度(千米)×100%
    数据来源: 城市园林绿化部门(须提供遥感测试基础资料及遥感测试图片)
    8绿色交通出行分担率(%)
    指标解释:指步行、自行车和公共交通出行的总人次占城市出行总人次的百分比。
    计算方法:绿色交通出行分担率=(步行交通出行人次+自行车交通出行人次+公共交通出行人次)(万人)÷城市出行总人次(万人)×100%
    数据来源: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城市建设部门
    9、住房保障率(%)
    指标解释:指累计实施住房保障户数占累计已申请登记应保障户数的比重。住房保障包括货币保障和住房实物保障。住房实物保障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计算方法:住房保障率=已保障户数(户)÷已申请登记应保障户数(户)×100%
    数据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
    10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完成率(%)
    指标解释:指实际新开工保障性住房的套数占计划新开工保障性住房套数的比重。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
    计算方法: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完成率=当年实际新开工保障性住房套数(套)÷当年计划新开工各类保障性住房套数(套)×100%
    数据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
    11、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率(%)
    指标解释:指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三项保险全部参加的职工人数占应参保职工人数的比率。
    计算方法: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率=三项保险全部参加的职工人数(万人)÷应参保职工人数(万人)×100%
    数据来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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