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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关于规范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工作的意见
编辑日期:2011-9-8  作者:lonsun.cn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劳社[2007]23

 

各县()劳动保障局、地税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和六安市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六政[2006]4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为确保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征缴,现对社会保险费补缴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参保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主动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下月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缴费单位申报的缴费人员、缴费基数与上月申报有变动的,应提供变动的明细情况。

二、参保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主动按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数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凡未按规定期限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向其下达《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费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对检查或稽核中发现的有欠费金额的单位,应按有关要求及时缴纳,凡未按规定足额缴费的,由地税部门向其下达《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费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三、应参保未参保的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但不含按国务院国发(20008号文件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已达到退休年龄的集体身份职工),自本通知下发一年内,应主动办理参保事宜并及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基数原则上为从补缴之年起的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补缴费率为单位20%、个人8%。补缴时间以不影响个人账户建立为前提,不得早于199611日,1996年以后成立的单位从成立之时起补缴,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已经参保的企业和个人不得采取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办法提高本《决定》实施以前年度的缴费基数。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补缴其应参保而未参保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利息,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以前从未参保的城镇个体劳动者,从实际参保缴费时起计算缴费年限,不得以向前追溯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四、参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含下岗、失业后以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名义接续参保人员)应按照规定按期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于结算期终了后30日内,在相关媒体发布个体社会保险费限期缴费通知,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费金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五、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原企业固定工,要求补缴原在企业中断缴费年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须按要求提供有关原始资料,并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可补缴应缴的本金和利息,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六、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其应补缴本金、利息和应加收的滞纳金后,由地税部门一并征收。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补缴费票据后,应为职工记载补缴期内的缴费工资基数、缴费月数和缴费金额及以后年度账户累计数据,并按规定计算个人账户利息。补缴利息从补缴费所属期次月计算至办理补缴时上月底止。

七、加收的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八、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加强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做好改制、关闭、破产企业欠费清收和职工续保缴费工作,积极防止各种情形新的欠费发生。

 

六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六安市地方税务局

 ○○七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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